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02执1653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京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股权转让款本金235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38661.6元(暂计至2020年5月21日),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共计144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70元。执行申请费2948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浙江京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了执行申请费29482元。目前案款均已发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案件结案。
至此,本院的(2019)浙04民终27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0)浙0402执1653号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证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