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京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8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静,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磊,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京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
法定代表人:田龙,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京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终279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所提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李良勇
审判员 方 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