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03财保11号
申请人佛山市正大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62号一座8层01**。
法定代表人史昊,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南方宇航高精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塅高科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正大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南方宇航高精传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银行存款进行担保。2018年11月14日,株洲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正大机电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南南方宇航高精传动有限公司在建行株洲南华支行28万元银行存款(账号:43001502162059999888,户名:湖南南方宇航高精传动有限公司)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佛山市正大机电轴承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28万元银行存款(账号:944002010000424347,户名:佛山市正大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晏 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