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91执8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福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市沪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江苏福基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淮安市沪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891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见习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