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健电气有限公司

盐城三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射阳县天一磁玉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4民初6140号
原告:盐城三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中联工业园区海都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御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御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天一磁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耦耕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三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天一磁玉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三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三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三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后收取1930元,由原告盐城三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韦勇民
人民陪审员施建中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陶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