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健电气有限公司

盐城三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鑫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24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三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鑫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为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三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鑫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江苏鑫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盐城三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8000元及违约金31800元,并承担从2018年8月20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19年2月27日进行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鑫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少量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鑫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2019年5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表示愿意再给被执行人半年的还款期限,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银行少量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再给被执行人半年还款期限,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