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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1421执1391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系***妻子),女,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系***母亲),女,汉族,1951年10月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项城市株陵镇后邓庄村。 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系***),女,汉族,1999年3月1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系***次女),女,汉族,2005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系***长子),男,汉族,2007年8月2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万家镇渤海玉园。 身份证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田某(系***母亲),女,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身份证号码:XXX。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绥中县。 身份证号码:2114219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某,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生,现住:辽宁省绥中县。 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绥中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绥中县 负责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4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二人系辽宁益行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19层。 负责人:***,联系电话:024-227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553094423J。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码:130406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中县人民法院(2024)辽1421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8821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4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于2025年6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双方于2025年10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为: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