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081民初4937号
原告:***,住所地灯塔市柳条寨镇南李大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xxxxxxxxxxxx。
经营者:王某,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现住辽宁省灯塔市。
被告: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灯塔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灯塔市兆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灯塔市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87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葶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