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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丹东某有限公司;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城市供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682民初3557号 原告:凤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苗克秀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胜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胜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凤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丹东某有限公司、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