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682民初3557号
原告:凤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苗克秀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胜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胜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凤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丹东某有限公司、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