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23民初3180号
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某加工产,住所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青峰村河北组。
经营者:关某,男,1979年6月5日出生,个体业主,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岫玉大街。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某加工产诉被告某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某加工产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的和解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岫岩满族自治县某加工产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岫岩满族自治县某加工产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