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522民初2313号
原告:***,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乙(系原告***儿子),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户来镇拉谷甲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1。
被告: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负责人:白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