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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绥中县供电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1421执保69号 申请执行人崔某,男,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黑山县。 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绥中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绥中县。 负责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绥中县供电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了(2025)辽1421民初4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绥中县供电分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3万元。 上述财产保全限额为人民币33万元,申请执行人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以(2025)辽1421执保69号立案执行。本案在实施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绥中县供电分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开户信息,无法采取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5)辽1421执保69号案件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完毕,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