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122民初2052号
原告:***,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盘锦市兴隆台区兴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负责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负责人: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英大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3元,减半收取8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