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广元市品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02民初6974号
申请人:四川恒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元市品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治成。
本院在审理四川恒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品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恒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市品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84085.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65001128020180000161)在18984085.93元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恒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市品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84085.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