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铁八号线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市地铁八号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9337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地铁八号线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常宁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与被告青岛市地铁八号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