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铁八号线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市地铁八号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9337号
原告:张春林,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落雁,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地铁八号线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常宁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陆乡涛。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张春林与被告青岛市地铁八号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春林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春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纪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