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03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7号5-4幢2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580507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市宁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食品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05217036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四川天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市宁泉酒业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1503民初1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宜宾市宁泉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天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9)川1503执960号案受理。经本院执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此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503执9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