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天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7民初1776号之一
原告:四川天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7号5-4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580507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0295379。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百和镇转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2745805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熊刚,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四川求索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110510815。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中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66277569X2。
法定代表人:易**,执行董事长。
原告四川天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河消防)与被告四川省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百和建司)、熊刚、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世成房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解除原告天和消防与被告百和建司、被告熊刚于2015年12月12日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熊刚、百和建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95438.92元,并以此款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时止;3.判令被告世成房产在欠付被告百和建司及被告熊刚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以上款项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4.本案鉴定费26267元,由被告负担;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天和消防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工程预期利润损失1500000元,2020年3月2日,原告天和消防向本院申请撤回该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天和消防申请撤回请求被告赔偿其工程预期利润损失1500000元的诉讼请求,属自由行使其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要求被告赔偿预期利润损失1500000元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