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191民初908号
原告:济南建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唐冶西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项目南区22号楼1单元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5488193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工达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阳工业园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3MMQYM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建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与被告济南工达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工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工达公司支付建华公司剩余货款220000元并返还质保金10000元;2.工达公司赔偿建华公司违约金103000元;3.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工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建华公司与工达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签订编号为JH20210621-031的《货架采购合同》,约定由建华公司按照附件的规格提供材料,运输至工达公司的仓库,并完成安装。遗憾的是,建华公司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工达公司拒不支付拖欠建华公司的款项22000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工达公司辩称,一、建华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首先,我司与建华公司所签《货架采购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款到账后起30日内生产完毕,安装工期10天,安装前需清空场地”,第七条约定“预付款40万,货到安装前40万,安装完毕7日内验收合格付22万,留1万元质保金,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也就是说建华公司主张剩余23万元应当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安装完毕,二是验收合格,而验收合格的含义当然是建华公司作为承揽人需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后续双方商定的标准、规格、质量通过定作人即我司的验收。实际情况是建华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交付工作成果时,存在14项规格、质量问题,占总项(总项为24项)的58%,这显然达不到“验收合格”的标准,而且建华公司也未在其承诺的2021年8月31日前对存在的问题完成整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建华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具备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显然建华公司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因此建华公司的诉讼请求无合同、事实依据。其次,《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交付符合规格、型号、质量要求的阁楼货架是建华公司必然承担的义务,而且是其先履行的债务,因建华公司存在工期延误、交付的工作成果未通过验收的情形,所以其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二、建华公司延期交付工作成果,且交付的工作成果也不符合合同、我司的要求,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货架采购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再结合我司的付款情况,建华公司应当在2021年7月21日前完成生产,于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安装并通知我司验收,实际情况是建华公司作为专业承揽人未对其工作进行充分的评估,未组织足够的工人施工,未科学合理的规划施工方案,导致直至2021年8月26日才完成安装并通知我司进行初验收,工期延误近一个月,而且在初验收时存在高达14项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至2021年9月底,建华公司都没有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根据《货架采购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建华公司每日应当按照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截止2021年9月底约为18万,而且同时向我司支付10.3万的违约金。三、因建华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且其未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我司只能另外委托第三方山东九州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进行整改,由此支出费用21万元,该费用应当由建华公司承担,恳请法院对此情况予以调查,我司保留另案追索的权利。综上,建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21日,建华公司(供方)与工达公司(需方)签订《货架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品名为阁楼货架,规格、数量见附件1,单价1030000元(此价含税,含运输安装费)。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款到账之日起30日内生产完毕,安装工期10天,安装前需方清空场地(或双方电话协商确定)。第七条约定,预付款40万元,货到安装前付40万,安装完毕7日内验收合格付22万,留1万元质保金,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第八条约定,产品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按双方约定的尺寸、国家标准,如有问题需方当日须以书面形式说明需要调整补充的地方并签字盖章确认,以便双方核实。安装完成之日起七日内,若需方没有进行验收且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第九条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止合同或违约。违约者按合同总额的3‰每日向对方进行赔偿。且违约方支付对方相当于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该合同签订后,2021年6月22日,工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建华公司31万元货架款。2021年6月23日,工达公司背书转让建华公司1万元、3万元、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共3张,共计9万元。2021年7月21日,工达公司背书转让建华公司10万元、113495元承兑汇票共2张,共计213495元,同日,工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建华公司186505元。以上工达公司共计支付建华公司80万元。建华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工达公司开具了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80万元。建华公司向工达公司供应了货架,并进行了安装。
2021年8月18日,工达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发送给建华公司员工***《关于货架项目交期的联络函》一份,称“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条款,我司阁楼货架项目的完工交付期为2021年7月31日,后贵司于7月26日单方提出交期延长至8月5日。但现已至8月中旬,贵司仍未完成项目的交付。因此带给我司仓储、物流、生产转库等多方面、大范围的工作调整,严重影响了我司的日常工作规划及进度,间接造成我司的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条款:九、违约责任……鉴于项目交付严重拖期,我方提出贵司于今日答复确切完工日期。并对拖期交付造成的我方损失,参照合同第九项执行。特此告知,并请当日回复准确的交期”。同日,建华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发送给工达公司员工***《关于项目交期的回执函》一份,称“关于编号JH20210621-031采购合同延期交付问题,我公司作出以下回复:1、由于夏季白天施工天气炎热,近期贵公司晚上无法施工,工人白天作业时容易中暑,为防止出现安全问题,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宜过长。2、本项目所需钢材吨位过大,超过150吨位,工人安装时需要极大的体力来回搬运,为防止安装人员过度疲劳,出现施工安全问题,安装人员不能长时间高强度作业。3、施工过程中,贵公司提出货架加层问题,层板间距无法确认,导致施工停止,造成工期延误2天。4、因本项目货架高度太高,结构复杂,安装繁琐,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保证货架后期使用安全,安装人员施工比较仔细,导致安装进度缓慢。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我公司深表歉意!请贵公司领导理解!我公司计划2021年8月19日安装完毕并具备验收条件,请贵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之后进行验收,验收时请联络我司安装队长(***186××××****)。如有问题可向安装队长提出现场整改,如现场无法整改的,请贵公司出具书面文件”。
2021年8月21日,建华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发送给工达公司员工***《项目验收通知函》,称“我公司已于2021年8月21日安装完毕并具备验收条件,请贵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进行验收”。
2021年8月26日,双方对涉案货架进行验收,并形成《阁楼式货架初验收记录》,工达公司提出了14项问题,双方代表均在该初验收记录中签字确认。2021年8月27日,建华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发送给工达公司员工***《工达阁楼货架初验收整改回复表》,对工达公司提出的14项问题进行反馈,认为:1、热镀锌楼板,外观初验:200*2+18无C型锁扣数量不够,部分未安装到位,固定不牢固,能否整改:整改,整改时间:需要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整改方案:需要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2、货架通道,外观初验:无矩管,能否整改:整改,整改时间:需要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整改方案:需要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3、护栏,外观初验:40*40*1.2二、三层护栏间隔太大,黄色护栏喷塑起泡,能否整改:整改,整改时间:8月31日前,整改方案:安装工现场调整护栏间距,生锈护栏整改;4、楼梯,外观初验:一层楼梯扶手支柱倾斜,楼梯晃动,需加支柱稳固,能否整改:整改,整改时间:8月31日前,整改方案:增加楼梯支撑,整改楼梯扶手;5、滑梯1,外观初验:3450*1000偏高滑梯口腿脚悬空,水平端较短,倾斜角度大,斜坡平板焊缝大,能否整改:整改,整改时间:8月31日前,整改方案:我厂工人去现场整改;6、滑梯2,外观初验:2400*1000下方缺少楼板未和一层滑梯做好连接,能否整改:整改,整改时间:8月31日前,整改方案:现场整改;7、封边+踢脚线,外观初验:120*0.7黄色踢脚线下平面需进行固定,能否整改:整改,整改时间:8月31日前,整改方案:安装工现场增加螺丝固定;8、层板,外观初验:0.7,缺少两层,层板不平,间隙大,翘起,能否整改:整改,整改时间:加层待定,整改方案:翘起间隙大,安装工现场整改,加层需要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9、护网,外观初验:南北侧楼梯全部缺少护网整体护网安装未到顶层护网更换固定方式门口护网不到位滑梯两侧增加护网,能否整改:整体护网安装未到顶层有疑义,其他整改,整改时间:需要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整改方案:因为合同内未写明全封,只写了面积,所以可以计算安装面积,对比,门口护网补齐需方后期要求滑梯两侧增加护网(双方协商待*);10、升降货梯,外观初验:1120*1500背包底面强度低、不平,与地面间隙过大货梯位置缺少轿门油管位置需做安全防*,能否整改:整改,整改时间:8月31日前,整改方案:增加货梯安全门,更改油管走向位置;11、通道门主通道单扇推拉门,外观初验:H2000单扇2600净开3300门口立柱安装不到位大门变形歪*,能否整改:整改,整改时间:8月31日前,整改方案:安装工现场调整,整改安装;12、通道门楼梯间双开门,外观初验:门安装错误,立柱晃动,不合理,四层同时存在护栏和楼门,能否整改:整改,整改时间:8月31日前,整改方案:安装工现场调整,整改安装;13、膨胀螺丝,外观初验:M10*75缺少货架安全销缺失,能否整改:整改,整改时间:8月31日前,整改方案:安装工现场调整,整改安装;14、货架照明灯,外观初验:无,能否整改:有疑义,整改时间:无,整改方案:合同内无照明系统。
2021年9月3日,工达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发送给建华公司员工***《联络函》一份,称“鉴于2021年8月26日“阁楼式货架初验收记录”的整改回复约定,贵司未能按约定时间8月31日完成整改,且对异议项避而不谈,以拖延、逃避的方式,不予正面对待并解决问题。我司对此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深感遗憾及愤怒。现要求贵司于2021年9月5日16时前完成对货架存在问题的整改,并积极配合完成对“异议项”的处理。否则将视为对合同执行的单方恶意违约,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同日,建华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发送给工达公司员工***《关于联络函的回复函》,称“1、我公司已书面回复贵公司关于项目验收整改方案及整改时间,因贵公司周末双休,工人无法入场整改,导致整改延期;2、贵公司提出的货架层数不符问题,我公司并未在合同中找到不符条款;3、贵公司提出的楼板材料问题,我公司未在合同中找到不符条款;4、贵公司提出的护网安装不到位问题,我公司未在合同内找到不符条款,并多出合同要求范围安装;5、贵公司提出的货架照明系统问题,合同没有此项条款。以上问题我公司均按合同要求提供材料并安装,因此以上问题不在我公司整改范围之内。6、我公司提出4层楼板固定整改方案为:楼板下方焊接固定、平头螺丝固定。如贵公司都不予采纳,因此造成的项目整改延期,我公司不承担责任。7、贵公司提出的楼梯扶手不垂直、滑梯长度增加、楼梯两侧增加护网、护栏起泡及1、2、3楼通道门安装不到位、踢脚线固定、升降机加门、楼梯间门晃动等问题,我公司将于2021年9月10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9月4日,工达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发送给建华公司员工***《关于回复函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一份,称“贵司对于我方联络函的回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1、我司周末双休与整改进度无直接关系,贵司应及时与我方沟通协商安排人员值班配合,但未收到过此方面相关申请要求,纯属单方无理由说辞。贵司回复第1项说法不成立。2、货架二、三层缺两层层板,贵司回复第2项,请按联络函要求时间应来我司协商解决。3、主通道楼板:合同要求“热镀锌楼板200*2.0+40C型”其中楼板折弯立面应为40mm,而现场实测仅为18mm。货架通道楼板:合同要求“矩管+热镀锌楼板200*2.0”,现货架通道楼板缺少矩管,需按合同要求增补。贵司回复第3项说法不成立。4、护网应全封闭及照明系统,贵司回复第4、5项,按联络函要求时间应来我司协商解决。5、楼板固定根据合同“附件1”中第12项“楼板固定采用楼板扣”,需按合同补齐楼板扣,满足楼板稳固要求。贵司提出的4层楼板固定整改方案选择属无理要求。贵司回复说法不成立。”
2021年9月13日,工达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发送给建华公司员工***《联络函》一份,称“1、贵司存在工期违约,我司有权依据约定就贵司工期违约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2、因贵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安装、交付,已经安装的货架存在规格参数不符等情况,且贵司数次言而无信不信守自己的承诺,未对货架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由此严重影响我司仓储、物流、生产转库等,为此我司只得大范围进行业务调整,相关生产规划停滞,我司为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对此损失,我司保留向贵司追索的权利。三、我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减损。贵司违约行为已经表明贵司不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型号等完成安装工作,为防止我司损失进一步扩大,我司有权另外寻求厂家对货架现存问题进行整改,因整改而产生的费用由贵司承担。四、我司声明1、在贵司存在工期延误、安装的货架与约定的规格、型号不符的情况下,我司协同贵司进行初验收并给予贵司一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不视为我司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不视为我司放弃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2、合同第七条约定“.....安装完毕3日内验收合格付22万元留1万元质保金,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现因贵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先履行安装义务,我司有权不予支付剩余23万元货款。3、我司另外寻求厂家整改所产生的费用由贵司承担,我司有权从剩余23万元货款中进行扣除,如剩余23万元货款不足以支付整改费用,我司将继续向贵司追索。特此告知”。2021年9月17日,建华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发送给工达公司员工***信息,称“王经理,现场整改的都整改完了,你可以过去验收了”。2021年9月23日,建华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发送给工达公司员工***信息,称“验收款什么时候给安排”。同日,工达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发送给建华公司员工***信息,称“告知函收到了吧?里面写的很清楚,你们抓紧处理”,并于同日再次通过微信向建华公司员工***发送了《告知函》,并称“告知函请今日来我司领取”。后双方协商无果。
另查明,2021年9月23日,工达公司与九州公司签订《阁楼货架改造协议》一份,约定工程内容为阁楼货架改造,整改明细及报价为:1、网片(阁楼东西侧),数量350平方,单价38元,合计13300元;2、立柱底脚板固定膨胀螺栓,规格:标准件M10*100,数量1200个,单价3元,合计3600元;3、楼板钩加密,数量3000套,单价8元,合计24000元;4、2-3层楼板通道加支撑梁(现场焊接),规格:镀锌管80*40*2.0,数量7.5吨,单价9000元,合计67500元;5、加层横梁+层板,数量分别为240层、56层,单价分别为320元、180元,合计分别为76800元、10080元;6、立柱横撑,数量70支,单价25元,合计1750元;7、走梯支撑梁(现场焊接),数量4支,单价380元,合计1520元。以上包工包料合计198550元,含税(13%专票)合计218405元,优惠后含税价格210000元。该合同签订后,九州公司进行了施工,工达公司已支付九州公司20万元,剩余1万元质保金未到期尚未支付。九州公司施工后,涉案货架已投入使用。
诉讼过程中,建华公司主张其已于2021年9月17日整改完毕并通知工达公司进行验收,工达公司未进行验收,亦未提出书面异议,根据合同约定,产品视为合格,要求工达公司支付尾款22万元并返还质保金1万元,提交其员工***与工达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截图三张。工达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建华公司未向其提交通过验收的工作成果,建华公司主张的23万元并未达到付款条件。工达公司主张建华公司延期交付工作成果,且交付的工作成果也不符合合同及其的要求,建华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华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其不存在工期违约,所谓工期违约系因工达公司单方、多次要求对合同约定的产品图纸、材料、标准等进行实质性变更造成,且其为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已及时告知工达公司开挖地坑,但工达公司未挖地坑,导致未提供合格安装条件,其无奈于2021年8月1日自行开挖地坑,造成损失10000元,且其依照工达公司要求,在原合同外,增加安装价值5000元护网、价值5000元滑梯、价值2000元护角、及价值400元螺丝,共计22400元,提交其员工***与工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工***、股东***、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达公司的货架施工进度联络函复印件,工达公司8月4日巡检阁楼货架施工现场问题反馈复印件,双方阁楼货架初验收记录,工达公司的联络函复印件,其关于联络函的回复函复印件。工达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建华公司提交的证据,均系双方就建华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具体事项进行沟通,不涉及对建华公司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的完成程度、完成标准的内容,建华公司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其交付通过验收的工作成果。工达公司主张建华公司在其提出14项问题后没有进行整改,其另行委托九州公司对建华公司遗留问题进行整改,支出整改费用21万元,该费用应由建华公司承担。建华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对于工达公司提出的瑕疵问题,其已经进行了整改,对于工达公司新的要求,其一直与工达公司协商但协商未果,新的要求不在原合同的范围内,工达公司主张的九州公司改造实为新增,均不在原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其安装的产品符合原合同的约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工达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质保金,剩余货款的金额;2、工达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
关于焦点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建华公司对涉案货架进行了供货并安装,双方于2021年8月26日对涉案货架进行验收,工达公司提出了14项问题,建华公司对部分问题予以认可并同意整改。后双方未对涉案货架进行最终验收,工达公司另行委托九州公司对涉案货架进行了改造,现涉案货架已投入使用,故工达公司应支付建华公司相应货款。关于剩余货款的数额,双方有异议。建华公司主张剩余货款为102万元-已付款80万元=22万元。鉴于建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涉案货架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完成了整改,双方亦未对涉案货架进行验收,工达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委托案外人九州公司对涉案货架进行了整改,九州公司整改范围内属于涉案货架范围的部分款项,应当自建华公司的款项中予以扣除,剩余款项,工达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关于九州公司第1项整改内容护网、第5项整改内容加层(横梁+层板),结合涉案合同的约定及双方的往来沟通内容,能够确定该两项内容系新增内容,双方曾对该两项内容进行协商但未协商一致,针对该两项整改内容的款项,不应在建华公司的款项中予以扣除。关于九州公司第2项整改内容立柱底脚板固定膨胀螺栓,工达公司虽在2021年8月26日提出过该项问题,建华公司亦同意整改,但结合涉案合同的约定,材料清单中边框立柱、主通道立柱采用规格为M10*80*200的膨胀螺丝200套,金额200元,而九州公司的整改内容为规格为M10*100的膨胀螺栓1200个,金额3600元,故该项整改内容亦属于新增内容,相应款项不应在建华公司的款项中予以扣除。关于九州公司第3项整改内容楼板钩加密,工达公司在2021年8月26日提出过该项问题,涉案合同仅约定楼板固定采用楼板扣,配件+楼板钩数量为一套,未约定具体数量,鉴于建华公司安装过程中应使得涉案货架安全稳固,故该项整改内容的对应款项24000元(该款项不含税、未优惠,换算后金额为:25384元),应自建华公司款项中予以扣除。关于九州公司第4项整改内容2-3层楼板通道加支撑梁(现场焊接),涉案合同约定主通道:热镀锌楼板,200*2.0+40C型,货架通道:矩管+热镀锌楼板200*2.0,工达公司在2021年8月26日提出过该项问题,主张主通道无C型,货架通道无矩管,建华公司虽反馈该项问题需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但工达公司不予认可,建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安装的货架符合合同约定,故对该项整改内容的对应款项67500元(该款项不含税、未优惠,换算后金额为:71393元),应自建华公司款项中予以扣除。关于九州公司第6项整改内容立柱横撑、第7项整改内容走梯支撑梁(现场焊接),工达公司在2021年8月26日提出过该两项问题,建华公司亦同意于2021年8月31日前整改完毕,建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整改完毕,故对该两项整改内容的对应款项(1750元+1520元)=3270元(该款项不含税、未优惠,换算后金额为:3458元),应自建华公司款项中予以扣除。综上所述,工达公司应支付建华公司的剩余货款数额应为(220000元-25384元-71393元-3458元)=119765元。故对建华公司要求工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197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建华公司主张的质保金1万元,本院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10000元质保金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建华公司该项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工达公司虽抗辩建华公司应承担延期交付工作成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但并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关于焦点二,工达公司已实际使用涉案货架,但一直未向建华公司足额支付款项,必然给建华公司造成损失。但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工达公司亦要求调整。鉴于建华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因工达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对建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定应以质保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以(质保金10000元+剩余货款119765元)=12976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2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工达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建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19765元;
二、被告济南工达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建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质保金10000元;
三、被告济南工达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建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以12976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济南建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73元,由原告济南建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838元,被告济南工达智能机电有限公司负担1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