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七民保字第60005号
原告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