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民终9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河南省林州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锐风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甘肃天承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华锐风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3)酒肃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3)酒肃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408元,退回上诉人***。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