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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天信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酒肃民一初字第678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共和街10号。
负责人卢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琦,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南园)。
法定代表人尉迟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玉,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土门墩)。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天信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高新开发区中央大道2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董天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金一东路7号锦宏大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黄茵,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盘南路361号中联科技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与被告被告***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天信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庞春梅
审 判 员  张 芸
代理审判员  何 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