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9民终9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国强,男,河南省林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涛,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厍静宝,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健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锐风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欣,女,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女,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程国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甘肃天承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华锐风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3)酒肃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3)酒肃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408元,退回上诉人程国强。

审判长刘倩

审判员赵建兵

审判员苏小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龚海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