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2832号
原告: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