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145号 原告:四川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四川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川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