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03行终13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林六道路敦煌大厦1栋13B、13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2438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55832485。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 委托代理人***,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为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10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9年11月14日本院二审审理时,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