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1860号 原告: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戚某。 原告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