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众恒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1559号 申请人:四川众恒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25号1幢21层21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众恒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众恒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六百一十九万三千五百八十八元四角一分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证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限额六百六十万,保函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日起至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享有的损害赔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众恒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六百一十九万三千五百八十八元四角一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众恒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