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283民初4570号
原告:***,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絮凝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滨江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絮凝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36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1年12月17日起在被告仓库从事铲车工作,自工作以来,原告勤勤恳恳,服从单位安排。2022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聘信,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遂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于2022年3月7日驾驶铲车(叉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撞上外包工,导致该人员左下肢骨折,2022年3月22日,原告在驾驶铲车移货时,未能确保安全,更未能注意观察,导致正在作业的包装工头部被夹。根据被告的规章制度,原告的上述两行为均属于严重违纪行为,针对原告两次严重违纪行为中的任意一次行为,被告都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更何况原告在半个月之内出现了两次。因此,被告在征询工会意见后,依法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更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招聘原告(乙方)为被告公司(甲方)的员工,工作部门为仓库,职务为铲车工,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岗位描述》载明,仓库铲车工的安全相关要求为:时刻确保装货/卸货安全,时刻确保他人的安全;2012年12月4日,***在《岗位描述》上签字确认,且签名上端载明:本人在此签字确认已完全理解此岗位说明书的全部内容。2016年8月18日,被告公司《员工手册》第三十四条载明: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员工将受到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的将导致解除劳动合同。违纪类型分为两组,处罚(第二组),初犯:暂停或解除劳动合同,违纪行为包括:……危害其他员工的安全;因失职、工作失误或疏忽大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严重影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员工手册签收单》载明:本人收到**(中国)絮凝剂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一本,并对手册内容全部了解并同意遵守,特此签收,2016年9月27日,***在该签收单上签名。
2022年3月7日,原告***驾驶叉车与外包工***发生碰撞,导致***左下肢腓骨断裂。3月22日,原告驾驶叉车撞到包装工***,导致***头部被夹。针对如上两次事故,3月23日,被告向工会发出《征询意见函》,拟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请工会讨论后给予答复。同日,工会向被告发出《回函》载明,***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同意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告遂向原告发出《解聘信》,决定自2022年3月2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产生争议后,原告作为申请人向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9000元。2022年5月30日,仲裁委作出泰兴劳人仲案字[2022]第250号仲裁裁决,裁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解聘信、劳动合同、原告的社会权益保障记录单、工资单、工资打卡记录,被告提交的员工手册及签收单、岗位描述、事故报告表(复印件)及U盘、***、***、***书写的事故经过发生、证明、事故报告、征询意见函及工会回函、劳动仲裁的庭审笔录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单位在《岗位描述》中明确规定仓库铲车工的安全相关要求,亦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记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对于上述规定,均签字知情,故其对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遵守。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铲车(叉车)驾驶员,其在作业时应当确保他人安全,而原告在2022年3月份驾驶叉车时造成了两次事故,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被告在征得工会同意后,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