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2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黑方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
上诉人西安黑方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6月18日,西安黑方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安黑方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黑方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西安黑方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冯 旭 鹏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郭 振 祥
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