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执8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37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055292元,支付利息(利息以105529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7149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302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对其银行账户依法冻结(轮候)、对其名下土地使用权依法查封(轮候)。对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江 涛
执行员 ***执行员代发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 晓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