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1493号
原告:宽城区宝富石材加工厂,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经营者:***,女,1966年9月2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中凯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宽城区宝富石材加工厂与被告中凯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宽城区宝富石材加工厂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宽城区宝富石材加工厂撤回对中凯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05元,由宽城区宝富石材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