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422民初273号
原告:李某,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于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中建盛源(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新城委63-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李某诉被告于某、中建盛源(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