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民初5779号之二
原告: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天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1P9J65。
法定代表人:陈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菁,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谨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33120X
法定代表人:郑国良,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谨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72元,减半收取3493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9936元,由原告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海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