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08民初4946号
原告:杭州全视软件有限公司,住址: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M.
法定代表人:裘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晨伟,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轩铭。
被告:张轩铭,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生,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维琦,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全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视公司)诉被告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深公司)、被告张轩铭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晨伟,被告拓深公司、张轩铭的委托代理人孟维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网站、对外宣传资料、对外招标方案停止使用抄袭或近似原告的技术知识、投标方案、培训方案等商业秘密);2、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9万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理费用31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创办于2008年,主要经营消控技术平台和相应软件开发,目前已是国家创新基金和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的重点高新科技企业。多年以来原告经过努力创立了“消巡通”、“消防远程水压检测系统”等产品并申请了相应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2014年2月24日,原告与案外人杭州安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远公司)签订了经销商协议书,原告授权安远公司为原告消防类产品的经销商,在安徽省、湖南省、广东省深圳市等地经销原告产品,同时安远公司在协议中承诺不复制或泄露、传播、散布所授权的产品。在安远公司作为原告的代理商期间,被告张轩铭系安远公司的经理,也是和原告接洽的主要负责人,其与原告下属技术人员接触获取了原告的相应技术知识、投标方案、培训方案等商业秘密。2015年6月8日被告张轩铭设立被告拓深公司并对外开展业务,同月23日被告张轩铭在安远公司的工商变更上不再担任经理职务并离开安远公司。2015年下半年开始,原告在各高校招投标过程中发现被告拓深公司采取抄袭及近似的投标方案,同时以恶意低价的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原告经调查了解到被告拓深公司在招投标以及对外商业宣传上多采用近似和抄袭原告独有的技术知识、投标方案、培训方案等商业秘密,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张轩铭协商但未果。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拓深公司、张轩铭辩称:原告主张侵犯商业秘密不成立,原告诉称的信息不具有秘密性,也没有采取保密措施,该信息不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告无任何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被告张轩铭也未接触到任何商业秘密,被告开展公司自行拟定材料,被告未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代理协议、企业信用报告、往来邮件截图、
和附件的光盘、拓深公司对外宣传资料均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有待进一步核实,故暂不予确认其证明力;竣工资料与对比说明系其单方陈述,不予确认其证明效力。对被告拓深公司、张轩铭提供的证据“全视软件”宣传资料的真实性有待核实,故不予确认其证明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全视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主要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工业安检安监平台、电子巡更机、工业智能相机产品的销售、工业控制集成DSP芯片的技术开发、销售。被告拓深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主要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通信技术、通信设备、工业自动化技术;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安防工程。www.tpson.cn系被告开办运营,网站备案号为浙ICP备15021097号-1。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轩铭,其曾于2013年3月入职安远公司,于2014年8月从安远公司离职。
原告全视公司向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制作(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11045号公证书。依据公证书的记载,2016年8月8日,申请人全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言昕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tpson.cn并进入该网页,网页底部显示“2015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浙ICP备15021097号”。点击该页上方的“产品中心”,依次进入“消防设施巡查管理系统”“消防用水智能监测系统”“消控信息智能管理系统”“楼宇设施可视化管理系统”查看相关产品介绍。
杭州市之江公证处依被告拓深公司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2016)浙杭之证字第8473号公证书。依据公证书的记载,2016年11月4日,申请人拓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丹丽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百度文库”,打开搜索结果中的“百度文库-在线文档分享平台官网”页面,在上述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增强消防‘四个能力’等(高校)”,打开搜索结果中的“增强消防‘四个能力’等(高校)”,浏览上述文档。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优酷”并点击搜索结果中的“优酷-中国领先视频网站,提供视频播放,视频发布,视频…官网”,跳出新的页面,在上述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消巡通”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第一个视频项下的“tracesoft”,跳出新的页面,点击上述页面中的“视频”进入新页面,点击播放第三个视频“消巡通演示”。
依据(2016)浙杭之证字第8310号公证书的记载,2016年11月1日,申请人拓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丹丽来到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蔡丹丽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du.com进入网站首页,在搜索栏中输入“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入新页面,点击“采购公告”项下的“省招标公告”进入新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烟台大学”进行搜索,点击上述打开页面中的搜索结果“烟台大学消防改造工程机消防可视化平台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2016-07-28”,进行浏览。返回www.baidu.com,在搜索栏中输入“消防水压远程监控平台”,点击上述打开页面中的搜索结果“消防水压远程监控平台_百度学术”,点击上述打开页面中“全部来源”项下的“豆丁网(账号登陆免费)”,进行浏览。
原告提交《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可视化应急指挥平台项目竣工资料》(以下简称涉案竣工资料)一册,资料包括校园可视化应急指挥平台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售后服务、合同文件、竣工报告、现场质量验收单、设备清单、竣工图及其他图、检测报告、合格证。原告认为被告经营的网站及彩页宣传资料中多项内容抄袭原告的该竣工资料。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为:技术信息----包括“消巡通”、“校巡通”、“水压”等在内的消控巡查技术,系其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实现学校消防的技术化管理,密点在于其长期积累下来的行之有效的操作方式;经营信息----包括4个案例。原告认为被告在招标文件和宣传资料上使用了与其基本一致的上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1500元。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体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第四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应符合以下条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3、该信息能够带来竞争上优势。原告陈述涉案“商业秘密”为其提供的竣工资料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消巡通”、“水压”等在内的消控巡查技术及相关案例。本院认为,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所陈述的信息具有秘密性,首先,涉案竣工资料系原告向案外人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提供的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售后服务等项目具体文件,该文件未采取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保密措施。而且,被告提供的证据说明原告的涉案竣工资料可以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原告主张的密点在于其长期积累下来的操作方式,但是该操作方式具体是什么,没有举证说明。故原告主张的竣工资料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指商业秘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全视软件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1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杭州全视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