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民终84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华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明珠大道609号保利溪湖项目A-2地块三期14幢1单元3层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诺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田园南路关口寨安置房综合办公楼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鹰(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鹰(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华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贵阳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元,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