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华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民终84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华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明珠大道609号保利溪湖项目A-2地块三期14幢1单元3层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诺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田园南路关口寨安置房综合办公楼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鹰(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鹰(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华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贵阳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元,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