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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群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120号 原告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苏州市华群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供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冶钢钢管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华群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冶钢钢管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州华群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冶钢钢管公司诉称:原告因生产需要于2013年10月16日与被告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13-13112。订购被告生产的zscb-1250kva/10变压器一台,价值人民币14.3万元。双方在技术协议第五条5.2中约定:绕组采用电阻率符合国家标准的全新无氧铜线,且为同一厂家生产同批次无氧铜导线。 交货日期为2013年11月30日前,质保期一年(从原告收到货物之日起计算)。2014年8月2日下午,被告所供的zscb-1250kva/10变压器在原告正常使用的过程中突然起火,造成该变压器烧坏不能使用。为此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去函联系被告业务经理***,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2014年12月19日***告知原告,其所在公司已无力解决后续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所供的zscb-1250kva/10变压器,其质量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因提供不合格产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返还原告14.3万元货款。 原告新冶钢钢管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企 业法人基本信息,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物资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拟证明:1、被告产品的绕组采用电阻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全新无氧铜线,且为同一厂家生产同批次无氧铜导线;2、被告应承担其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的一切损失。 证据三、原、被告双方关于产品质量争议的往来函件,拟证明:1、原告向被告发函告知其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并要求其尽快派人处理;2、被告认可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告知原告其公司已歇业,没有能力解决质量问题。 证据四、损坏设备相片,拟证明因被告提供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导致在运作过程中起火损坏的事实。 被告苏州华群公司未答辩,且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苏州华群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新冶钢钢管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一、二、三、四均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两台变压器,其中一台变压器规格为zscb-1250kva/10,价款14.3万元,交货日期为2013年11月30日前,验收合格支付90%价款,留10%货款作质保金。合同还约定,产品质保期一年,如有质量问题需方有权退货,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该合同由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被告方签名的委托代理人为***。原、被告还另行签订了《整流变压器技术协议》,对于变压器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 被告于2013年年底向原告交付了两台变压器,安装调试后原告投入了生产使用。2014年8月2日下午,规格为zscb-1250kva/10的一台变压器,在使用过程中突然起火,致使该变压器烧坏不能使用。2014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方代理人***发出传真函件,告知变压器起火并要求被告派人到场处理。被告方委派员工***到现场查看后,向原告方发传真回复,“2014年8月11日我公司召开技术专题会议,会上董事长、公司领导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作出如下批示:更换一台新变压器。”2014年12月19日,***给原告回函,“现我公司主要领导在别的项目上投资失败,公司员工已经全部遣散,公司设备也已全部处理,故没有能力来解决后续问题,请贵公司谅解,或采用其他手段维权。”在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处理质器问题之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出现质量问题的zscb-1250kva/10变压器,价款金额为14.3万元,原告实际支付了价款128700元,另预留14300元作为质保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了变压器的保质期为一年,如有质量问题需方有权退货。在产品保质期内,变压器出现起火自燃,被告苏州华群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质保条款,对该变压器予以退货处理。被告在派人现场查看后,书面承诺更换一台新变压器,但却未能履行承诺。原告诉请返还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起诉返还的金额14.3万元有误,应当将没有实际支付的质保金扣除,本院依法予以调减。被告苏州华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市华群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货款128700元。 诉讼费3160元由被告苏州市华群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即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