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

武汉佳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03民初2076号 原告:武汉佳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代花园55-57门16号商网(-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佳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佳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佳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佳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4元,由原告武汉佳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