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03民初904号 原告:***,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万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