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03民初904号
原告:***,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万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