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03民初1038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诉被告***、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万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