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4民初3232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以(2024)粤0114民诉前调20114号先行立案受理,后转为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2851.54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