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503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503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有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豫E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豫EXXX**。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