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8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裕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康毓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卧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陈琴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潘育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陕西省沣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同德路与统一路交汇处西南角同德商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葛上义。
上诉人陕西裕隆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卧王家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沣西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10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裕隆家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裕隆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裕隆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上诉人陕西裕隆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居文
审 判 员 周向红
审 判 员 侯林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晓睿
书 记 员 王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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