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5民初9380号之二
原告:广钢气体(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钢铁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6404285XA。
法定代表人:周仁锋。
委托代理人:黄小文、程秋亮,均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集北工业一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LNMU4F。
法定代表人:黎经武。
原告广钢气体(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钢气体(广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钢气体(广州)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钢气体(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98元,减半收取3799元,由原告广钢气体(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炎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石豪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