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钢气体(广州)有限公司

(2020)粤0115执6809号之一广钢气体(广州)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山市中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5执6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钢气体(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周仁锋。

委托代理人:黄小文,男,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彤,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阳洋,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州县黎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中山市中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阳洋。

关于广钢气体(广州)有限公司与李阳洋、中山市中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山市中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应履行向申请人广钢气体(广州)有限公司支付价款23,175.94元及逾期利息、支付差额款项24,212.16元、拆除运回设备产生的费用9,653元、违约金20,000元、赔偿律师代理费6,864元的义务,李阳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李阳洋、中山市中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广钢气体(广州)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231元由被执行人李阳洋、中山市中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阳洋、中山市中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阳洋、中山市中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过少,故暂只作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阳洋、中山市中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发函委托被执行人李阳洋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阳洋在该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发函委托被执行人中山市中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山市中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在该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李阳洋、中山市中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李阳洋、中山市中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飞勇

审判员  郑伟军

审判员  卓剑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楚泽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