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民辖终8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美景大道**迈科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7879571H。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钢**气体(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钢铁基地会信用代码:9144011576404285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文,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科新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某德气体(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广某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0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迈科新能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将案件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有效。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管辖。
广某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迈科新能源公司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曾某成仲裁协议,约定发生争议时交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管辖,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本院对于迈科新能源公司关于约定仲裁的主张不予采信。迈科新能源公司与广某德公司签订的《一般物资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通过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解决。”迈科新能源公司为该合同所述之甲方。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等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约定争议由迈科新能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迈科新能源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迈科新能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