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72财保100号
申请人:江苏苏美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198号21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春华,女,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石,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大棚村江边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厂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华泰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兑南码头。
法定代表人:熊成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苏美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华泰船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苏美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其出具的限额为2300万元的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苏美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华泰船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查封、扣押以上两名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合计不超过23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苏美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江苏苏美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许泽民
审 判 员 郑文辉
人民陪审员 李素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