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72财保65号
申请人:江苏苏美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兴市海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高圣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俞建国,男,汉族,1955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申请人江苏苏美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海坤商贸有限公司及俞建国名下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苏美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其出具的限额为2500万元的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苏美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海坤商贸有限公司及俞建国名下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苏美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江苏苏美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泽民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