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美达船舶有限公司

原告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美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2民初1747号
原告: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海虹路1号。
法定代表人:WONGSOEKME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鑫宇,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朋,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美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长江路198号二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锋,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美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35元,减半收取计16017.5元,由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褚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