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恒达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宜昌恒达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581执9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恒达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5798901600。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宜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宜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 被执行人:宜都市群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窑坡垴村4组,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88TPA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红花套镇窑坡垴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2272819********。 关于申请执行人宜昌恒达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都市群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都市群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581民特22号民事裁定书、(2022)鄂0581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2022)鄂0581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都市群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